6.處理進程: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作成一審訊決,經本公司
近期公可可轉債資訊:旺宏二發行日期:2025-03-24、綠茵二發行日期:2025-03-25、弘裕三發行日期:2025-03-31、台灣大四發行日期:2025-02-24、台灣大五發行日期:2025-02-25、兆利三發行日期:2025-02-25、及成四發行日期:2025-02-25、高鋒二發行日期:2025-02-26、訊芯二KY發行日期:2025-02-27、錼創科技一KY創發行日期:2025-02-27、哲固一發行日期:2025-02-27、欣巴巴三發行日期:2025-02-27、冠星一KY發行日期:2025-03-03、岱宇四發行日期:2025-03-03、綠茵一發行日期:2025-03-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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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2025-01-20
股票代號:4170
公司名稱:鑫品生醫
談話時候:2025-01-20 18:25:19
申明:
題目:鑫品生醫通知佈告本公司臺灣士林處所法院112年度金字第3號
返還投資款民事訴訟判決主文。
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「開曼鑫品公司」)與潘俊佑應連帶給付或賠償其等投資款
並沒有重大影響,相關營運活動均正常進行。 原告於民國112年1月間向臺灣士林處所法院起訴要求本公司、開曼鑫品生醫科技
原告劉學濂等三人主張無理由,故於訴訟中提出答辯,並要求法院駁回
原告:劉學濂、洪如玲、徐洵平
本則重大訊息同時契合證券買賣法實施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
同日於司法院網站查得判決主文為:「原告之訴及假履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
」,即法院認為原告劉學濂等三人主張均無來由,故駁回其訴。
負擔二分之一。1.功令事件之當事人:
用由原告劉學濂肩負六分之一,由原告洪如玲承當三分之 一,由原告徐洵平
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錢有重大影響之事項):無
並沒有重大影響,相關營運活動均正常進行。 原告於民國112年1月間向臺灣士林處所法院起訴要求本公司、開曼鑫品生醫科技
原告劉學濂等三人主張無理由,故於訴訟中提出答辯,並要求法院駁回
原告:劉學濂、洪如玲、徐洵平
本則重大訊息同時契合證券買賣法實施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
同日於司法院網站查得判決主文為:「原告之訴及假履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
」,即法院認為原告劉學濂等三人主張均無來由,故駁回其訴。
負擔二分之一。1.功令事件之當事人:
用由原告劉學濂肩負六分之一,由原告洪如玲承當三分之 一,由原告徐洵平
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錢有重大影響之事項):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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